新华社北京3月14日电
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的决定,2012年3月14日,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决定,对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作出修改。修改后的新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中,电子数据作为独立证据得到了明确,具体修改如下:
十三、将原第42条改为第48条,修改为:
“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,都是证据。
证据包括:
(一)物证;
(二)书证;
(三)证人证言;
(四)被害人陈述;
(五)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;
(六)鉴定意见;
(七)勘验、检查、辨认、侦查实验等笔录;
(八)视听资料、电子数据。
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,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。”
十六、将第四十五条改为第五十二条,增加一款,作为第二款:
“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、书证、视听资料、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,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。”
具体详情请查阅媒体相关报道:http://news.21cn.com/hot/cn/2012/03/15/11153220.shtml